为完善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盐城市区(不含大丰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基本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对一、二级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标准自2023年9月10日起执行。 图源:盐城市发改委 调整和明确后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服务新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建普通住宅。对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前期普通住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等相关信息,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对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超过市区普通住宅五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