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10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大多为运输公司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 本次公布的公司大多在东台市和大丰区,其中,东台市有41家公司;大丰区有56家公司。而涉案的公司当中,大多数为运输公司,共计有59家。此外,还有商贸公司4家;物流公司16家;木制品公司(厂)16家;供应链管理公司6家。 就虚开的金额而言,有三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大丰宝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7份,金额10331.17万元、税额1066.45万元、价税合计11397.62万元;(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9份,金额7432.899万元、税额829.67万元、价税合计8262.55万元。 ![]() 2.大丰益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7份,金额:10456.14万元、税额:1063.10万元、价税合计:11519.24万元;(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2份,金额:7468.88万元、税额:828.82万元、价税合计:8297.69万元。 ![]() 3.盐城大丰越某运输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0份,金额:10088.14万元、税额:1035.26万元、价税合计:11123.40万元;(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份,金额:6654.39万元、税额:743.21万元、价税合计:7397.60万元。 ![]()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盐城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都检刑不诉〔2020〕27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560550元,税额人民币215248.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2.3.简要案情:卞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71168.8元,税额人民币297401.5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滨海县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认罪认罚、退出税款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1〕3号) 3.3.简要案情:葛某某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0.9131万元,税款27.7157万元 。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4.3.简要案情:彭某某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合计2136819.73元,价税合计2500079.1元,税额合计363259.3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彭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